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与附近新建构筑物、新建道路等有冲突;

  (三)公交出行点变化;

  (四)影响交通安全;

  (五)重要节假日、重要活动公交保障需要;

  (六)临时交通管制或交通组织变化。

  第十四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项需调整公交站点,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市交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图纸,由市客管处审核批复,公交站点调整费用(包括站牌更换、车内导乘设施更改、候车亭拆迁及重新安置、施工结束后原点安置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担负。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三)、(四)、(五)、(六)项需调整公交站点,由市客管处现场勘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经市交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公交站牌新制及更改费用在财政专项中列支。

  第十六条 除依照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做出站点调整的以外,其他单位或机构申请调整站点的,经市客管处勘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市交委批准后,由申请单位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相关建设规范尽可能将站点新址改造成港湾式公交站,并与公交站场中心签订相关实施协议,之后由市客管处组织实施。涉及站牌、候车亭迁移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公交站点调整涉及线路停靠站点变化,调整时限在6个月以内的,只需在调整部分的站点进行宣传告示工作;调整时限超过6个月的,须对全线的公交站牌及车内导乘设施等实施更换。

  第十八条 市交委须每年将站点调整费用列入专项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公交企业应当根据市交委做出的公交站点调整决定调整运营线路和上落站点,并及时做好公交车上的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的调整和告知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调整、迁移公交站点,不得损害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不得侵占公交站点区域,影响公交线路的正常运营,违者按《公交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