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日产日清。禁止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以及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厕所。
4.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或个人运输,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在城管部门建档备查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城管、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于2010年10月1日前在属地区(市)县卫生和城管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处置情况建档备查。
建档备查内容包括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平均日产生餐厨垃圾重量、流向、用途等,同时应提供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餐厨垃圾收运者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者协议,相关合同或者协议不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得将餐厨垃圾回收作为食品原料。
餐厨垃圾收运者发生变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和城管部门报告,更改档案记录。
7.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餐厨垃圾收运者索取相关证明材料。收运者为餐厨垃圾处理专业公司的,应当索取营业执照和法人相关资料;收运者为个人的,应当索取身份证复印件,如实记录收运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以及餐厨垃圾处理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餐厨垃圾处理方式证明文件。
8.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台账,自行处置的还应建立处置台账,台账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台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餐厨垃圾的产出量、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名称或收运个人姓名、收运时间、用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以及收运单位收运人员的签名。
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处置餐厨垃圾的,其产生、处置台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餐厨垃圾的产出量、用途、处置时间、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
(二)餐厨垃圾的收运环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餐厨垃圾收运者应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运输,并在收运过程中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2.餐厨垃圾收运者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