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镇建筑物与构筑物
砖混结构以900-1000元/平方米为参考标准,框架结构以1200-1300元/平方米为参考标准,按全部毁损100%、重度毁损50-70%、轻度毁损20-30%、一般毁损10-15%计算。
六、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
(一)景区景点
民风民俗景区(点)以建设时期投入为基数,自然景区(点)由所在景区管理局提供参数,AAAAA景区(点)以7-10亿元/景点为参考标准,AAAA景区(点)以1-4亿元/景点为参考标准,按全部毁损100%、重度毁损50-70%、轻度毁损20-30%、一般毁损10-15%计算。
(二)配套设施
1.景区公路按交通规定标准执行。
2.附属设施以购置投入为基数,按全部毁损100%、重度毁损50-70%、轻度毁损20-30%、一般毁损10-15%计算。
七、电力、通讯设施
(一)电力设施
运行主体设施以建设投入为基数,架空输电线路(含单回或双回)以500千伏150-400万元/千米、220千伏100-250万元/千米、110千伏50-150万元/千米、35千伏15-50万元/千米、10千伏5-10万元/千米为参考标准,按全部毁损100%、重度毁损50-70%、轻度毁损20-30%、一般毁损10-15%计算。
(二)通讯设施
1.移动公司。运行主体设施以建设投入为基数,输电线路以90000元/千米为参考标准,通讯传输线路以45000元/千米为参考标准,按全部毁损100%、重度毁损50-70%、轻度毁损20-30%、一般毁损10-15%计算。
2.电信公司。架空通讯传输线路以35000元/千米为参考标准,埋式通讯传输线路以70000元/千米为参考标准,按全部毁损100%、重度毁损50-70%、轻度毁损20-30%、一般毁损10-15%计算。
八、实物
企业生产设备和车辆等实物毁损以购置和建设时期投入为基数,按全部毁损100%、重度毁损50-70%、轻度毁损20-30%、一般毁损10-15%计算。
九、在建工程
以工程已经投入为基数,折算实际毁损工程量,所涉及的实物毁损按实物毁损规定执行。
十、林业
天然林以 800-10000元/亩为参考标准,退耕还林以10000-12000元/亩为参考标准,按全部毁损100%、重度毁损50-70%、轻度毁损20-30%、一般毁损10-1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