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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纳入荆江质量奖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参加荆江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荆江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荆江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包括组织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与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八条 获得荆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该年度荆江质量奖奖项将空缺。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对当年获得“荆江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再次获奖的,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荆江质量奖奖金及评审经费由荆州市财政列支。

  第十条 由荆州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荆江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荆州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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