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荆江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核荆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定结果,将荆江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请荆州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荆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五个专业(即:产品、环保、工程、服务、农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荆江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四)组织编制荆江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荆江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荆江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九)负责对获奖企业的日常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十)在已列入国家质量奖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培植计划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中,择优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县市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开始评定荆江质量奖前,由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相关部门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荆江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