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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明确本市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

  (5)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理建议;
  (6)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7)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附件3)。
  (三)作出撤销许可决定
  1、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依法作出撤销公共场所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
  2、自作出撤销公共场所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开。
  二、听证负责部门
  听证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三、撤销许可流程时限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限期整改到期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

  附件:1.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2.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3.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
  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上海市×××卫生局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编号:许可类别+ [年份]+序号
                  
  (事由描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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