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副总监理工程师(
分)
a.技术职称(
分)
具有
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
分。
b.监理资格(
分)
具有
核发的公路工程
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得
分。无安全、环保培训证书的扣
分。
c.监理经历(
分)
监理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
分。
d.年龄及健康状况(
分)
年龄等于或小于
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得
分。
e. 岗位登记(
分)
在投标人岗位登记,得
分。
(4)试验室主任(
分)
a.技术职称(
分)
技术职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分。
b.试验检测证书(
分)
试验检测证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分。
c.试验检测经历(
分)
试验检测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
分。
d.年龄及健康状况(
分)
年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得
分。
e. 岗位登记(
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人岗位登记的得
分。
(5)专业监理工程师(
分)
a.技术职称(
分)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技术职称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分。
b.监理资格(
分)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资格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专业对口的得
分;无安全、环保培训证书的每有1位扣
分。
c.监理经历(
分)
监理经历均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
分。
d.年龄及健康状况(
分)
年龄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得
分。
e. 岗位登记(
分)
在投标人岗位登记人员人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
分。
(6)监理员(
分)
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设定的监理员的人数、技术职称、监理资格等条件的得
分,否则得0分。
9.2.2监理机构设置(
分)
监理办设立地点的选择符合本工程实际,各职能部门设置及其职责划分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得
分;较好的,得
分;一般的,得
分;
9.2.3 监理设施与设备投入(
分)
⑴办公、生活设施(
分)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
分,每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扣
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⑵交通与通讯设备(
分)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
分,每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扣
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⑶试验检测与测量设备仪器(
分)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
分,每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扣
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9.2.4监理计划及措施(
分)
控制内容
得分方法
| 质量监理( 分)
| 安全监理( 分)
| 环保监理( 分)
| 费用监理( 分)
| 进度监理( 分)
|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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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严谨措施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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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可行措施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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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和措施均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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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针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
分)
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透彻,工作重点把握准确的得
分。
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较透彻,工作重点把握较准确的得
分。
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一般,工作重点把握一般的得
分。
9.2.6业绩、信誉等(
分)
⑴同类工程(
分)
a.近五年(指
年
月
日以来)完成同类工程监理
个项目的得
分;每增加一个加
分,最多加
分。
b.近五年(指
年
月
日以来)完成的同类工程中,每获一个省(或市)级及以上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质量鉴定为优良等级的加
分,最多加
分。
⑵企业信用、信誉(
分)
a. 信用等级(
分)
AA级:得2分;A级:得1分;B级:得0分;C级:扣1分。
b.近一年(指
年
月
日以来)工程质量受到省(或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
分。
(3)质保体系(
分)
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
分;否则得0分。
9.2.7廉政措施(
分)
廉政措施得力的得
分,措施一般的得
分,无廉政措施的得0分。
9.3 报价分评分(10分)
9.3.1以投标人的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上、下限之间(含上、下限)的有效报价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按下述规定计算:
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
[[46]]
9.3.2评标委员会只对有效报价进行评分。
9.3.3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0分;投标人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下浮一个百分点扣
分;投标人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上浮一个百分点扣
分。
9.4 排名顺序
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本办法第9.2条规定,独立对每一有效的投标文件综合打分及按第9.3条计算报价分后,再按本办法第9.1条规定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值,经监督部门当场签证后,按得分自高到低列出各合同段中各投标人的评分结果与排名顺序。
10.推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
根据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每个监理合同段推荐得分最高者为推荐的中标人,得分第二者为备选中标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若同一个投标人在两个监理合同段的综合得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监理合同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监理合同段中不再推荐。
11.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审定评标结果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11.1 工程说明
(1) 工程概况
(2) 主要工程内容
(3) 合同段划分
(4) 计划工期与监理服务期
11.2 招标过程
11.3 评标情况
11.4 推荐意见
11.5 向招标人的建议事项
11.6 附件
附件1 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3 开标记录表
附件4 资格审查表
附件5 初步评审表
附件6 详细评审表
附件7 报价得分计算表
附件8 评分汇总表
附件7
附表
附件7-1
开标记录表
项目
工程施工监理开标记录表
[1]
合同段: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
情况[2]
| 投标
保证金[3]
| 投标报价(元)
|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证书编号
| 其他情况
|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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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
| 上限: 元,下限: 元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督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按开标顺序填写;
[2]“密封情况”一栏应填写“符合”或“不符合”;
[3]“投标保证金”一栏应填写“递交”或“未递交”;
附件7-2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
项目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主任评标委员: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3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4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 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
工程第
监理合同段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 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5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 合同通用条款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不应进行任何改动,如果有不同要求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写原则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改、删除或补充。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
1.1.1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
1.1.2 服务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3 发包人 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4 监理人 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 监理机构 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1.1.6 一方 发包人或监理人。
双方 发包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1.1.7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
1.1.8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 日 即日历日。
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的第二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截止的时间段。
1.1.11 正常监理服务 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监理工作。
1.1.12 附加监理服务 指除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
1.1.13 额外服务 指合同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
1.2解释
1.2.1 监理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1.2.2 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2.3 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2.3.1 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1.2.3.2 中标通知书。
1.2.3.3 投标文件。
1.2.3.4 合同专用条款。
1.2.3.5 合同通用条款。
1.2.3.6 工程专用规范。
1.2.3.7 监理规范。
1.2.3.8 技术规范。
1.2.3.9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2.1.1 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服务范围
2.1.2.1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2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
(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
(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3)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④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⑤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
2.1.3 服务目标
2.1.3.1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2.1.3.2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4 服务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发包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2.1.4.1 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时,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1)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1.4.2 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合同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合同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2.1.4.3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1.5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时,在发包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监理服务的依据
2.2.1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2.2.2 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2.2.3 监理合同。
2.2.4 施工合同。
2.2.5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2.2.6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2.2.7 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2.3 监理职责
2.3.1 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
2.3.2 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进行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 监理人员
2.4.1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规定,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2.4.2 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2.4.3 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2.4.4 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2.4.5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2.4.6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2.5 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及以后3年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发包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发包人的义务
3.1 监理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履行监理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3.2 文件和资料
发包人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7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3.2.1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1份。
3.2.2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2.3 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3.2.4 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3.2.5 其他。
3.3 协助
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
3.4 决定
发包人根据监理人有关针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决定。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发包人同意。
3.5 代表
发包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人。
3.6 授权通知
发包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发包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7 支付费用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3.8 发包人指令的下达
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3.9 支付担保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支付担保。
4.责任和保障
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1.1 监理人的违约
4.1.1.1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4.1.1.2 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4.1.1.3 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4.1.1.4 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4.1.1.5 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4.1.1.1目或4.1.1.3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4.1.2 监理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发包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 = 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 × 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4款的约定办理。
4.1.3 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4.2 发包人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4.2.1 发包人的违约
4.2.1.1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4.2.1.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发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4.2.2 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向监理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4.3 赔偿责任的期限
发包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发包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则失去索赔权利。
4.4 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本条款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款第4.1款和第4.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除非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款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
发包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4.5 保障
4.5.1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5.2 监理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时,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4.5.3 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金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6 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1 监理合同协议书的生效
监理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为准。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 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 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2.1款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 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其费用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监理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