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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10修订)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务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在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选拔各级公务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州的建设事业。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民族政策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团结各族各界爱国人士,民主协商,合作共事,同心协力建设自治州。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基层村(居)民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度。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各族公民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各族公民都要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平安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州社会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在自治州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依靠人民的支持,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建立健全国防动员体系,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州的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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