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信息产业,加快城乡和边远地区邮政通信网络建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优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自治州内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小型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采用招标竞价的方式有偿出让。
自治州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享受省对自治州全额返还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自治州内的矿山企业应当合法生产经营,保护矿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占用土地、草原、林地的给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合理补尝。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旅游产业规划,依托自然景观、民族文化、民俗风情、历史遗址等旅游资源优势,开发独具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提升改造,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开拓旅游市场,打造具有甘南特色的旅游品牌。
在自治州境内的省属林业单位开发生态旅游,应当与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规划相衔接。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带动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当地农牧民参与旅游服务,发展民族风情旅游。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措施,优化投资、经营环境,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参与自治州的开发与建设。
自治州内开发资源性的企业法人,应当向当地依法缴纳税费。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城乡商品交易市场和各种专业市场,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促进流通业的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体系,规范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贸易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促进优势产品出口。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应当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加大城乡建设投入,加快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具有地域特点和民族风格的小城镇,带动农牧村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大力开展扶贫开发,扶持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地管理自治州的地方财政,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自行安排超收收入和支出的结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