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水建〔2010〕77号)
黔中水利建管局、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地)水利局:
根据
水利部《转发关于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0〕277号)和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关于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治工办发〔2010〕3号)、《关于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治工办发〔2010〕6号),以及2010年8月19日召开的“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整改阶段的工作,确保我省专项治理排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防止和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而作出的重大决策。要求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实,要把它作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做到责任、措施、工作、管理、监督“五个到位”,确保排查工作的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个落实”,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本阶段工作,力度不能减、工作不能松;要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收到实效。
二、认真梳理,继续深入开展排查工作。目前,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已完成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任务,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有一些地方和建设单位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扎实、不深入,项目排查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厅专项治理成员单位、各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进入台帐已排查的项目进行进一步的“回头看”和查缺补漏,完善排查工作,特别把重点放在“零问题”的项目上,放在重点抽查、监督检查中没有被查到的项目上。同时,对排查期间新开工建设规模以上的项目实行滚动排查,纳入登记排查范围,确保项目应查尽查。
三、集中时间,认真开展整改工作。按照水利部和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要求,7月至9月集中开展专项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整改工作是整个工程治理中的核心环节,整改工作是否扎实有效,直接关系到工程治理的整体效果。在本阶段,工作重点要逐步转入整改,务求通过有力、有效的整改使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厅专项治理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问题整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增强整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要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41个项目排查出的63个问题及中央第十四检查组提出的4个水利工程存在的6个问题进行整改和手续完善,要对所有排查出问题的项目进行跟踪落实,督促其在9月底以前集中开展整改工作,严格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原因不辨明不放过、整改不彻底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按照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黔治工发〔2010〕6号)的要求,深刻分析原因,分类进行处理,分别对应在工程决策、招投标活动、土地使用、规划管理、工程质量、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诚信体系等七个方面采取整改措施;同时要建立《问题排查整改情况统计表》,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落实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