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坚持完成目标不动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完成“十一五”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步入科学发展轨道。
坚持加强节能减排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相结合。把节能减排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经济结构的紧迫任务,以强力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加快结构调整带动节能减排,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两促进。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突出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减排
1.强力推进重点工业企业节能减排
一是重点抓好80户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及以上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全年新增节能能力32万吨标煤。市级负责年综合能耗1万吨以上标煤40户企业的节能工作监管,各县区负责年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标煤企业的节能工作监管。
二是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
三是加快实施重点企业节能技改项目。组织好工业锅炉、余热余压利用、系统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等节能工程实施,确保年底前建成投产重点节能项目15个,新增节能能力12万吨标煤。
四是实行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与节约情况。对不按照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企业,暂停其新上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向国家推荐国家资金支持项目,并且作为年终对企业节能考核的指标之一。
2.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一是组织实施省政府下达我市8户企业的落后产能淘汰,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9月底前关停到位。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暂停对其除民生和节能减排以外项目的环评、供地、审批、核准或备案。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供电供水。
二是摸排我市潜在的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
三是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提高电价。允许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