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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未经法定程序,城乡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分管副县长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街重要建筑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村(居)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违法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办法。因工程建设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期满或者确需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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