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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可在城乡规划区内划定临时经营摊点,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或者取消。在临时经营摊点内的经营者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不得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商品。

  第四十二条 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应当实行封闭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工地出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运输渣土、散体材料的车辆应当实行封闭式运输,行驶时不得遗洒污染路面。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因建设等原因需要堆放的,须经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休闲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响他人生活,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禁止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饲养大型猛犬和烈性犬。禁止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港口、车站、河道、公园、旅游景点、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从事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扔废弃物、倒垃圾和污水;

  (二)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

  (三)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宠物;

  (四)在城乡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焚烧物件和制造噪声;

  (五)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树木和圈围树木;

  (六)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城乡绿化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倒入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收集站内,生活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网。禁止随地倾倒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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