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整体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应分别指定演练总指挥、现场指挥和控制人员等,保证演练有序开展:
(一)总指挥:控制演练整体进程,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出控制、调整决策。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
(二)现场指挥:监控演练现场进展情况,消除演练进程提前或延迟、纠纷、设备失灵和人员不到位等问题。一般由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控制人员:负责按照演练方案向参演人员传递消息,引导演练进行,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演练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各种问题。一般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参与演练方案编制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可安排专门人员做好文字、图片和声像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拍摄记录。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汇总评估结果,进行现场总结点评,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开展的整体情况和收到的效果;
(二)演练组织情况;
(三)参演人员的表现;
(四)各演练程序的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
(五)演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结合实际演练对完善预案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结束后,应分析演练记录、评估材料,征求参演人员意见,对演练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背景信息,包括演练目标、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
(二)参与演练的部门、组织和人员;
(三)演练计划和方案;
(四)演练评估情况;
(五)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六)明确改进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以本工作岗位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单项演练时,可简化准备、实施、评估、总结等工作环节,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教育培训部门人员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目的、参演人员、主要程序和考核要求等,通过现场实际操作、抽查和问询等多种方式,检验从业人员对本岗位应急救援职责和应急技能的掌握程度,并要达到突出实战效果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