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实施意见
(淮政〔2010〕21号)
为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第225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采用BT方式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或者调查。
(三)审计机关对财政性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交付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经常性审计。
审计机关和财政机关应加强配合,重大项目审计机关应提前介入,进行阶段性审计。
(四)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投资主体是市本级的或市本级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主体是县、区或县、区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县、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县、区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权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