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实施意见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县、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县、区审计机关依据市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其审计结果应当报市审计机关审定。

  二、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环保、房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建投(集团)等部门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建设内容和概算等内容抄送审计机关。

  (二)建设单位对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通知审计机关介入监督,招标结果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的依据,并约定保留20%左右的待结价款。

  保留20%左右的待结价款可以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统筹安排,并在审计后结清。

  建设单位与有关勘察、设计、供货、监理等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的有关合同,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四)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五)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审计机关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意见。

  审计机关对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经常性审计的建设项目应列入日常审计项目进行管理。

  (六)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1.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