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3. 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4. 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5.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6. 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7. 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8. 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9. 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七)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1. 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2. 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3. 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1.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2.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3. 审计机关对单项工程结算经审计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和人员盖章或者签字,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盖章或者签字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4.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九)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遇有涉及对建设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建议函。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建议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
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单项工程进行价款审计时,应当出具《单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单》;全部项目完工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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