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认真学习鄂政办发〔2010〕5号文件,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狠抓落实,要正视当前,着眼长远,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本地化工行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薄弱环节,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狠抓落实,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建设步伐
按照鄂政办发〔2010〕5号文件有关要求,从2010年5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赋有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方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此项工作涉及面广,科技含量高,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落实专项经费,积极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和推进力度,并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落实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专区。确保按期完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危险化学品园区设定及建设工作。
三、严格许可,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门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行政许可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各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对5月1日以后所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一律进化工园区。对剧毒化学品和涉及氨合成、氧化、氯化、硝化、磺化、氟化等15种危险化工工艺企业,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严格审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及相关人员配备等有关标准。政府投资和赋有安全监管职能职责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改、建设、商务、经济等有关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省、市认定的专家,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间距确认和自动化改造工作。现有使用危险工艺的生产单位的改造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和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驻市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