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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公安、交通、建设、经委、质监等有关单位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过程监控、跟踪整改、消号备案等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岗位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保证排查治理不流于形式,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务求实效。

  七、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和相关应急预案,规范和加强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迅速、妥善处置。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鄂政办发〔2010〕5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制定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八、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重点县市区,要设立专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九、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指导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标准规范,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和带储存设施的经营安全许可,要聘请专家参与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出台和实施前,要充分咨询专家意见。鼓励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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