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尤其是许可使用情况及《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贷款人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预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确保贷款安全。
第八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商标评估价值的50%。
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九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事宜达成一致后,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
第十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住所(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质押的商标及期限;
(四)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评估的价值报告或是双方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在订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通过填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也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和借款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