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展览奖励项目:本市的招揽单位;
3.展览资助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4.其他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资助金额);
2.《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4.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5.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7.会议项目提供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8.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9.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条 评估申请。市会展办受理项目申报后,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5天向市会展业协会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3.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4.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5.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会议项目提供拟到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7.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查和评估。市会展业协会组织对展览、节庆赛事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