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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定期公布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经营活动的企业名单,各市、县(区)不得设立市场准入条件。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应当实行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应当委托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机构进行检测,生产和安装阶段质量检测费用由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承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包括以下内容:

  1、试制产品或开发研制新产品质量检测,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确认产品质量是否达到标准提供依据。

  2、防护设备原材料抽查检验,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展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3、防护设备出厂前抽查检验。抽检数量为同一规格、批次产品数量的10-20%,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放《产品合格证》提供依据。

  4、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为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验收人防工程提供依据。

  5、防护设备维护质量检测。为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展维护管理提供依据。

  检测机构应当出具《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加盖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质量检测专用章。建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检测档案,定期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复检。

  第五条 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应当实行抽查检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应当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电子身份证和产品合格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在本省销售的防化设备进行抽查检验。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防化设备质量有疑义的,可以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抽查检验申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共同抽样,委托国家有关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所需费用由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防护设备、防化设备等内容,但不得指定生产企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未包括防护设备、防化设备,或防护设备、防化设备设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报告。

  第七条 在本省销售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应当使用《山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销售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编号。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防化设备销售企业应当直接向建设单位进行销售,并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合同下达有关通知,作为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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