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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0]6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理念,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群众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和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努力实现公路交通健康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和“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责任倒查、奖惩并举”工作方针,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员给予违纪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措施,全面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使全省重点路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基本消除、其他路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切实维护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职责分工

  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由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治超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州(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定人员、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信息化、工商、质监、安监、法制、监察、新闻宣传、纠风等部门要明确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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