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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治超检测站点规划、调整、建设和运行监管,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治超站点人员编制落实等工作。交通运政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严格执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9号令),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措施仍继续作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路政部门负责超限车辆的路面查处工作,并将车辆违法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公安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年度检验。对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其注册登记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严格审核,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被牵引挂车超过2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6轴(不含6轴)以及全挂车被牵引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为,维护治超检测站点交通治安秩序,确保治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公安治安、刑侦部门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打击力度,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检测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行为,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业信息化部门: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

  新闻宣传部门:加大治超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等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工商部门:会同工业信息化、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车辆改装企业;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经营车辆改装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牵头组织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

  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行缺陷货车召回制度。加强对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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