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高速公路入口货运车辆检查。通过检测装置严格控制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对进入高速公路匝道或收费广场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将超限超载车辆放入高速公路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流动稽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路政管理机构开展流动稽查,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通过重点路段和特大桥梁大吨位车辆的查处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较多、公路损坏严重的农村公路,当地政府可委托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流动稽查。对检测后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责令其停驶,就地就近强制卸载、依法处罚后方可放行。
(六)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应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或采取限行措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者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
(七)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照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整车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八)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应严格按照《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对未持有公路管理机构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或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合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并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执行。
(九)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派专人监管,交警和运管等部门负责引导,就近就便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在其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