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贷款金融机构对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拨款凭证、利息支付清单等单据和文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各州(市)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查上报本行政区内的投资贴息项目,并对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贴息原则
第十条 坚持政府引导,拉动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政府鼓励类项目的信贷投入,促进新增贷款资金形成新的投资实物工作量,有效拉动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第十一条 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的优势项目,同时,对贫困县、边境县和革命老区县小规模贷款项目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 坚持额度切块,分级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各州(市)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目标、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实际完成情况,于每年年初下达省级和各州(市)的投资贴息额度,体现“以奖代补”。省、州(市)在贴息计划编制、项目申报、资料审查、资金拨付、跟踪问效等方面各负其责。
第十三条 坚持先付后贴,确保安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财政部门在贴息计划金额内,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将相应的贴息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与规范。
第十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全程监管。对贴息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审核。各级发展改革及财政部门应当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贴息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能上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对贴息项目和资金进行全程监管。
第四章 贴息范围
第十五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和重点项目,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息对象:
(一)农业、林业、水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