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在从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因经济困难需要援助的:
1、受市律协指派参加国内外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2、受市律协委托和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进行的交流学习活动;
3、响应国家号召为经济不发达地区提供法律服务;
4、经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需要使用发展基金的情形。
第九条 下列对象或情形不属于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不再是市律协注册会员的律师;
(二)参加的培训或交流活动涉嫌违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三)与律师行业及履行律师职责无关的培训或活动;
(四)在发展基金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纪律的。
第十条 每位青年律师只能享受一次本发展基金的资助。
第十一条 国内培训的资助不超过人民币两千元,国外培训、交流活动的资助不超过人民币五千元。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青年律师因出现本办法所示之情形,且经济困难需要发展基金援助的,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报意见。
(二)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提出申报申请。
(三)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报经管理委员会查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条件的,由管理委员会予以发放。
律师事务所及管理委员会应从以下方面查实:
1、申请人的资格;
2、申请事项所依据的诸如:市律协文件、培训邀请函、交流邀请函,以及相关的计划和实施办法等资料。
3、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4项情形的费用开支,应由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提出相关使用意见,送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开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1至3项费用的开支,由律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向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申报。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向管理委员会申报审核。管理委员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有特殊情形至迟不得超过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