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化工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物资仓储企业,休闲、娱乐、游乐、餐饮场所,旅游公司和旅游景点。
三、实施主体
(一)市、县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所管辖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1.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工矿商贸、化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2.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管辖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3.市、县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4.市、县区文化部门负责所管辖的网吧、歌舞厅、影剧院的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5.市、县区质监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游乐场所的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6.市、县区商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酒店、饭店、洗浴场所的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7.市、县区旅游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旅游公司、旅游景点的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8.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三)生产经营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按照分类分级标准自查自评自报,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级别。
四、分类分级办法
分类分级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危险程度分为“红色、黄色、蓝色”三类,在划定的类别中,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分为“A、B、C、D”四级。
(一)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
1.“红色”类
(1)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3)交通运输企业;
(4)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
(5)建筑施工企业;
(6)纺织、造纸企业;
(7)仓储企业。
2.“黄色”类
(1)制造企业:机械冶金、建材、电力、烟草、制革制鞋、印刷、家具制造等企业;
(2)商贸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和物流企业。
(3)休闲、娱乐、游乐、餐饮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网吧、歌舞厅、迪厅、影剧院、洗浴、酒店、饭店、游乐园、旅游公司、旅游景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