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区劳动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通过个人申报方式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入户。通过个人申报方式申请入户的,按《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深发改〔2010〕1172号)中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度具体入户积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一定审批时段内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和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工入户计划,对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招工入户。
第十一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报送其各项积分分值证明材料,经核实有效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批准其招工入户。
第十二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同时迁入。其配偶随迁入户按市政府有效的夫妻分居入户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畅顺执行。
第十五条 已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相关核准入户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入户。
第十六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被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3年内不再受理其积分入户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积分入户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1.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值计分说明
附件1: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分值
| 方向
| 实施说明
| 备注
|
基础要求
| 年龄情况
| 18-35周岁
| 5分
| 正
|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可进行年龄抵扣。
| 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每项都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
36-45周岁
| 2分
| 正
|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可进行年龄抵扣。
|
男46-60周岁,女46-55周岁
| 1分
| 正
|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
身体状况
| 身体健康
| 3分
| 正
| 符合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政策中关于身体健康条件的得分。
|
居住证情况
|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
| 2分
| 正
|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得分,持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或没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不得分。
|
个人素质
| 文化程度
| 初中
| 5分
| 正
|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项不积分。
|
|
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
| 20分
| 正
|
非全日制大专
| 30分
| 正
|
全日制大专
| 40分
| 正
|
非全日制本科
| 50分
| 正
|
全日制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 60分
| 正
|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10分
| 正
|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三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20分
| 正
|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 30分
| 正
|
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
| 60分
| 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