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非法占地建造的违法建筑;
(四)交通(港口)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和港口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五)水利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六)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毁林占地建造的违法建筑;
(七)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监管,依法巡查和处置无施工资质的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八)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查处违法建筑建设、处理过程中的渎职、失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筑的行为;
(九)工商、卫生、文体、税务、环保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筑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证件;已经核发的,要及时依法撤销;
(十)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发生违法建筑情况严重的;
(二)本辖区范围内街道、社区(村)违法建筑巡查责任制、联动机制不落实, 违法建筑发现不及时、查禁不力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筑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筑的;
(五)对本辖区范围内历史违法建筑组织拆除目标不落实、工作不力的;
(六)有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暂停执法活动、停职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