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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参与违法建筑的;

  (二)参与非法出租、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支持违法建筑的;

  (三)不主动按规定拆除个人违法建筑的;

  (四)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违法建筑的;

  (五)干扰、妨碍、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第十六条 违法建筑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1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行政执法责任有关情况不上报或不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法建筑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情节较轻,能主动纠正的;

  (四)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对移交的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按有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年查处违法建筑情况及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各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和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分别进行奖励。由各级政府(管委会)从财政中安排奖励资金。直接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成绩显著的,由各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区(管委会)设立违法建筑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对及时举报违法建筑行为的首报有功者,经核实无误,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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