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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规定的通知

  (二)承办单位在向建议人或提案者寄送复文的同时,各附寄三份《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由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予以总体评价。

  (三)承办单位须将建议复文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2份,提案复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所有复文均须抄送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室2份。

  (四)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须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承办的省政协提案复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协,所有复文均须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九条 跟踪落实。承办单位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后,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兑现,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制订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当年工作目标,并抓紧落实。办理工作有了一定进展或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建议人或提案者作出补充答复,并抄送交办部门。对往年承办建议、提案的未落实事项,也应跟踪办理。

  第二十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以前向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室报送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内容包括建议和提案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办理工作措施、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办理过程中征求建议人和提案者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存档。承办单位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办理材料立卷和归档,以备查阅。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实行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经办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要严格办理程序,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对办理进度、答复率、见面率、满意率、落实率进行量化评分,作为各承办科室和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到承办单位和工作现场检查、组织专项检查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要做好内部督办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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