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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申贷的自然人、个体经营户、农户的就业创业以及微型企业、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严禁用于消费性支出。

  第六条 贷款额度。自然人、个体经营户、农户的单户贷款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单户贷款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根据用款人申贷事由和用途,由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商定。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操作流程。

  (一)确定合作机制。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共同商讨具体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合作机制等内容,并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

  (二)贷款受理。市合作办、借款人、贷款人等共同建立项目入口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小额贷款政策、申请方式、申请条件、申请用途等,由借款人统一受理借款申请。

  (三)贷款申报。借款人通过调查、初评、审议等方式对申贷资格、贷款用途、信用情况、偿债能力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用款人,由借款人统一向贷款人申报,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贷款使用。贷款人审批贷款后,用款人向担保人办理反担保手续,由借款人根据反担保手续落实情况,通过经办行按要求将小额贷款逐笔拨付给用款人。

  (五)贷款发放。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小额贷款实施细则。

  (六)贷款偿还。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向贷款人还本付息。偿还本金所需资金由用款人根据贷款使用相关规定提前足额归还至借款人;偿还利息所需资金中符合中央、省市相关贴息政策的由财政给予贴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用款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增信措施

  第九条 财政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保证金。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小额贷款,按贷款人要求所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从市财政设立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提取。担保基金和履约保证金发生代偿后,由市财政比照《黄石市财政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有关问题的批复》(黄财金发〔2007〕62号)及时、如数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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