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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建立借、用款人互助互保金或风险准备金。由用款人按照借款额的5%交纳互助互保金,或由借款人按照年新增贷款额的5%交纳风险准备金,互助互保金或风险准备金均以自有资金向市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交纳并实行专户管理,用于用款人还款能力不足时的本息代偿或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建立小额贷款偿债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每年新增贷款额的10%列入年度预算­,进入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借(用)款人小额贷款的贴息,以及对担保人发生代偿时的补偿。若专项资金不足以全额贴息或补偿,由市财政安排其他资金补足。

  第十二条 贷款还本付息。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偿还本金所需资金由用款人自行承担并及时归还至借款人。偿还利息所需资金,对符合以上第三条之规定的自然人、个体经营户、农户和小微企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行业经营,由小额贷款偿债专项资金全额贴息;对申请3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万元贷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小额贷款偿债专项资金按银行结息额的50%给予贴息,其余部分原则上由用款人自付利息;对申请超过200万元贷款的中小企业,用款人自行筹资偿还贷款本息,若偿债发生困难,在贷款人追偿借(用)款人、担保人后出现损失的,按市政府与有关银行已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市政府承担约定比例的贷款损失。

  以上贷款符合中央或省财政相关贴息政策的由市财政等部门向上级部门据实申报。当借、用款人还款发生困难时,借款人应提前请示市政府及财政采用组织增信措施,维护地方信用。

  第十三条 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合同约定的到期贷款,市合作办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贷款人向借(用)款人催收贷款本息,贷款人要及时将借(用)款人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用)款人提供后续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可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贷不还的用款人进行社区公告等形式,加强对用款人的约束,确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贷款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贷款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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