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10〕3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

  为提高我省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编制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
编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以下简称统计报表)编制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编制统计报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辖市编报的统计报表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第三条 统计报表编报工作考核内容,包括统计数据报表、编制说明以及登陆财政内网填报报表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编制说明的系统性。

  第四条 统计报表编制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考核指标分值为:报送的及时性(30分);编制的完整性(20分);数据的准确性(30分);编制说明的系统性(20分)。

  第五条 统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30分)。

  各市要认真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苏财综[2007]39号)、《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收支统计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08]88号)的规定,及时汇总报送全市(含所辖县,下同)统计报表,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次年2月15日,年度报表随第四季度报表一并报送。季报、年报均应对当期土地收支运行情况做出简要分析和说明。未按规定报送的,每迟到一天扣1分,扣完30分为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