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价管〔2010〕44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附:
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系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管理,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
天然气按照用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生产、管道运输、批发及零售经营企业。
第五条 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一)成本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核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
城市管道天然气制造成本由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构成。购气成本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配气成本包括折旧费、维修及维护费、气损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摊销费等。输气损耗按不超过输气量8%计算。
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制造成本由天然气购入价格、运输费用及解压或压缩、气化成本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