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质疑约谈内容
第二十条 约谈中约谈小组要向纳税人简要介绍如下情况: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管辖原则;
(二)质疑约谈原因、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义务、法律责任及纳税人的税收权利;
(三)我国与纳税人原所在国家(地区)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中,境外税额扣除等相关条款规定;
(四)对不如实申报收入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的措施包括移送稽查、根据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和阻止出境等;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向纳税人介绍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约谈小组要向纳税人询问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姓名、年龄、国籍、境内任职单位、境外派遣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身份证件;
(二)纳税人境内、境外收入明细情况:基本工资、海外津贴、住房津贴、交通补贴、月(季)度奖金、年终双薪、年终花红以及其他收入和福利;
(三)纳税人原所在国(地区)有关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其享受的由雇主或本人支付的境内外各种保险情况,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四)纳税人所在工作单位激励制度,包括股票、股票期权、旅游激励等情况;
(五)纳税人出入境情况,包括近年或最近12个月在华居住和工作天数等;
(六)询问与纳税人原所在国(地区)类似职业、职务、行业、公司规模等人员工资薪金收入水平;
(七)境外及境内住址、住房面积、租金或房价等情况;
(八)境内外申报纳税情况以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款负担情况,雇主负担还是自行负担以及负担方式等;
(九)纳税人境内居住满5年的,要询问纳税人境外所有收入及申报纳税情况;
(十)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询问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二条 约谈小组要认真审核纳税人陈述、举证申报收入偏低的理由和证据,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约谈小组要为约谈中获悉的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五章 质疑约谈结论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过约谈,纳税人能够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证实其收入申报情况属实,或纳税人重新申报工薪收入未发现存在本指引第七条(二)至(七)项情形之一的,暂认可其申报。今后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仍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过约谈,纳税人无法说明其申报工资薪金收入情况属实或重新申报后仍存在本指引第七条(二)至(七)项情形之一的,可再次质疑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