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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列为国控、省控、市控大气重点污染源;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额定蒸发量20吨或以上的锅炉,以及排污量与其相当的废气排放企业。
  (二)列为国控、省控、市控水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填埋场;印染、造纸、化工、电镀等重污染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的;一般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且日均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上的。
  其它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污染源,由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控制需要,另行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
  第八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平台联网。
  第九条 污染源现场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简称监控系统现场端)属排污者污染治理设施一部分。排污者负责监控系统现场端的安装、接入、运行、维护、校验,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运行、维护和联网经费由排污者负责;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和联网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规定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要求。建设单位根据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监控系统现场端通过验收列为建设项目通过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监控系统现场端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线监测仪器应是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按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比对监测合格,相关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完备。
  (二)数据采集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技术规范;自动监控设备通过宽带互联网与监控中心稳定联网;实时监控(监测)读数能稳定、不失真地接入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平台,数据结构、格式与监控中心数据库兼容。
  (三)排污口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监控(监测)点位及设备安装应确保具备代表性、安全性,系统设置故障重启动恢复装置。
  (四)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和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确保供电、通讯线路正常,出现故障及时修复和报告。
  第十三条 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在线监控为基础,对重点项目安装排污在线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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