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受理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审核人审核和批准人批准;
(三)录入审查和审批环节的办理信息,将批准意见以及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证书的详细信息转送政务服务中心;
(四)答复申请人对审查环节的咨询;
(五)妥善保管办理事项的有关材料并归档;
(六)负责审查环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分管受理事项的局领导为批准人。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为公民的,身份证编号为申请身份识别信息。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编号为申请身份识别信息。
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为申请身份识别信息。
申请人既无组织机构代码,又无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其授权法人出具的法人授权文件,以及授权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二条 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示内容和要求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含电子文本)及其他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书及其它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申请书电子文本可以通过电子介质或者本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
第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的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本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申请人本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本局负责审批且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并开通了网上申请的事项,申请人可以通过本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负责审批的事项,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事项,以及尚未开通网上申请的事项,申请人应当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填写或者上传申请书及其它申请材料,并根据办事指南的要求邮寄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邮寄纸质申请材料的,受理人收到纸质申请材料的时间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人不需要邮寄纸质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在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中确认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