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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者格式;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内容和要求的,决定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更正后受理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情形处理。

  第十九条 决定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受理人应当接收与申请事项相关的申请材料,并于次日将受理决定及申请材料转交相关业务处室。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受理人应当接收申请书和能够证明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其他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制作并送达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退回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受理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制作日期。

  第二十一条 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受理人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5日内将全部材料转送业务处室归档。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处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期限和要求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办理人审查已受理事项时,发现申请内容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审核人和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办理人应当跟进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和批准进展情况,在办理期限届满5日前将批准意见以及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书的详细信息送政务服务中心。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公示的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前,根据批准意见以及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者证件的详细信息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者证件,加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并注明批准日期。

  通过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方式能够表明本局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可以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了联系人手机号码的,受理人可以在申请事项办理完毕后通过电话或短信平台通知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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