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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受理人应当在网上办事大厅公示许可证书的相关信息,申请人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者证书。

  已缴纳费用或者不需缴纳费用的申请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者证书的,受理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邮寄送达申请人的联系人。

  不予行政许可的,受理人应当邮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文书及有关证件的,受理人应当制作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

  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及有关证件的,送达回证上应当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及有关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

  受理人应当及时将送达回证、邮寄送达证明和邮件投递公司出具的妥投证明送办理人归档。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公示的办理期限内办理完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本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办理人应当对延长期限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决定延长办理期限的,办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5日前书面告知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进行专家评审的,业务处室应当确定具体期限,由受理人在受理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期限不计算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办理人应当依法及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文书及向申请人出具的有关书面材料均一式二份,一份由业务处室归档,一份送达申请人。

  政务服务中心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前应当复印一份,送业务处室归档。

  第三十一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建立档案,且一事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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