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计算方法
一、计算周期、范围
(一)周期:第一年度12月1日至第二年度11月30日。
(二)范围:只限于本公司。
二、基本条件指标
(一)营运车辆数(单位:辆)。考核统一按300辆。
(二)车均停车场面积(单位:平方米/辆)。考核车均停车场面积的最小值。
车均停车场面积=停车场面积÷300
(三)人均经营地面积(单位:平方米/人)。考核人均经营场地面积的最小值。
人均经营场地面积=经营场地面积÷管理人员数
(四)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管理制度,且做到有文本、有公示、有落实、有效果,形成的有关记录、总结、计划等材料应当及时存档备案。
1.营运管理制度。
有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驾驶员行为规范,有车辆营运情况和服务质量监督记录。
2.财务统计制度。
定期向司机公布企业收费项目,制作企业财务报表;定期采集原始营运数据并做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3.安全管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工作。
(2)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励规定。
4.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有车辆维修、保养、检测记录;实施回场检制度,每车每月不少于2次;有车辆安全技术档案。
5.24小时值班制度。
电话随时畅通、有值班记录;能及时处理和报告重大事件;提供投诉、遗物报失受理等服务,并按照登记、核实、处理、答复的程序办理,15日内办结;节假日值班、协助维护场站营运秩序等安排要报管理部门备案。
6.学习制度。
(1)有专人负责员工学习的计划、组织工作。
(2)每月安全、业务和政治学习不少于2次,有考勤记录,员工出勤率达90%以上;学习有内容和记录。
7.人事制度。
有用人计划、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
8.职工工会、党团组织制度。
有产生办法和运作制度。
9.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劳动纠纷处理工作。
(2)有劳动纠纷处理程序。
(五)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基本管理制度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确保公司对绿色出租小汽车实施直接经营管理,要求如下:
1.具备营运管理、财务统计、安全管理、行政管理等4个基本管理机构。
2.各机构要挂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
3.各机构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
(六)企业稳定。
重大群体纠纷事件是指:
1.由企业责任引起,有5人以上集体到市主管部门或市、区信访部门上访的。
2.聚集5人以上,影响企业正常运作或在公共场所停驶、慢驶、游行示威、阻碍交通、影响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等。
三、经营机制指标
经营绿色出租小汽车业务须采用直接经营模式,包括:
(一)与驾驶员签订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用工合同。
(二)与驾驶员签订市交通局统一印制示范文本的员工服务合同。
(三)员工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企业应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员工服务合同中规定承担的各种税费。
四、经营管理指标
(一)车辆查验到检率(单位:%,分值:5分)。
车辆查验到检率=车辆查验首检车次数÷应检车次数×100%
(二)车辆查验合格率(单位:%,分值:5分)。
车辆查验合格率=车辆查验首检合格车次数÷应检车次数×100%
(三)车辆查验优秀率(单位:%,分值:6分)。
车辆查验优秀率=车辆查验首检优秀车次数÷应检车次数×100%
(四)维修能力(分值:4分)。
维修企业分为一、二类,其中:
(1)一类(汽车大修和总成大修类),可以进行整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各级维护及汽车小修。
(2)二类(汽车维护类),可以进行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
(五)管理人员大/中专学历比例(单位:%,分值:8分)。
考核管理人员的学历组成。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用大专学历或中、高级技术职称进行考核,管理人员整体用中专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进行考核。
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大专比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高级技术职称的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数÷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总数×100%
管理人员中专比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数÷管理人员总数×100%
(六)企业内部评价满意度(单位:%,分值:10分)。
考核员工对企业的评价。采取随机调查的方法,每次随机抽取5%。
企业内部评价满意度=满意评价个次数÷评价总个次数×100%
五、服务质量指标
(一)交通违章率(单位:%,分值:8分)。
交通违章率=交通违章次数÷300×100%
交通违章次数以市公安交警部门的统计为准。
(二)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单位:责任折合,分值:10分)。
考核企业安全行车的情况。
交通责任事故责任划分以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书为准,责任折合按:全责:1,主责:0.75,同责:0.5,次责:0.25,无责:0。
(三)营运投诉率(单位:%,分值:8分)。
营运投诉率=营运投诉次数÷300×100%
营运投诉次数以市运管部门统计为准。
(四)营运违章率(单位:%,分值:10分)。
营运违章率=营运违章次数÷300×100%
营运违章次数以市运管部门统计为准。
(五)有理投诉率(单位:%,分值:10分)。
有理投诉率=有理投诉次数÷300×100%
(六)车容车况检查合格率(单位:%,分值:10分)。
随机抽取所属车辆的10%进行调查,查验标准按照《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车容卫生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合格率=检查合格车数÷参加检查车数×100%
(七)星级驾驶员比例(单位:%,分值:6分)。
考核驾驶员通过服务星级评定的情况。
星级驾驶员比例=星级驾驶员人数÷驾驶员总人数×100%
六、附加分说明
(一)GPS包括:卫星定位系统、移动通信系统、数据传输系统、视频交通管理系统、报警系统、网络服务系统、用户管理系统、车载设备、电子地图等。
电召服务包括:呼叫中心、网络设备、投影设备、GPS终端等。
(二)计算机应用包括:企业的营运调度、安全维护、投诉处理、治安案件、结算管理等业务使用计算机。
企业上网包括:与分局业务网上传输等。
(三)企业乱收费是指超越员工服务合同中设定的有关税费项目,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四)对于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企业应当派人配合并提供有关台帐资料。
(五)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维护营运秩序,参加联合整治大行动和节、假日场站值班工作。
(六)在口岸区域驾驶员应遵章守法,文明、优质服务,在机场、码头不议价、不拒载。
为配合市政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提高我局预防应对和协调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全市交通系统畅通、安全和稳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预案全文请查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45期或登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www.sztb.gov.cn)查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24号,见附件1),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见附件2),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3〕541号,见附件3)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圳港征收港口建设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作为深圳港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有关征收工作由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规费征稽办公室及下属的深圳市港口建设费东部和西部征收站负责,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征费工作。
二、各港口经营人作为代收单位,负责本码头区域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三、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以及专户管理、财务核算方式等征管工作按“交财发〔1993〕456号和交财发〔1993〕5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深圳港的实际情况,深圳港港口建设费的征收采取代收单位通过与其签约的船公司(或船代)进行征收,或直接向义务缴费人采取前置收费的方式,具体按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发布的《深圳港港口建设费征收、结算方式》(见附件4)征收。
五、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各代收单位的征缴工作。各代收单位必须积极进行追缴,不得漏征、少征港口建设费。
六、缴费义务人不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关于发布《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24号)(略)
2.
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略)
3.关于发布《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3〕541号)(略)
4.深圳港港口建设费征收、结算方式
附件4
深圳港港口建设费征收、结算方式
2004年9月2日 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
一、制订征收、结算方式的原则
(一)以贯彻国家港口费收政策,足额征收港口建设费为根本目的。
(二)代征单位委托各港口经营人代收本码头区域的港口建设费,船公司(或船代)作为协征单位,配合征收工作。
(三)港口经营人直接向船公司(或船代)结算港口经营费用的,应通过签约的船公司(或船代)向义务缴费人即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经营人直接向义务缴费人结算港口经营费用的,应采取前置收费的方式,直接向义务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四)港口建设费的结算单据与港口经营人的经营性收费单据同步出具。
二、基本征收、结算方式
(一)代收单位通过签约的船公司(或船代)征收、结算。
不论进口或出口货物,代收单位在开出经营性计费单据的同时,另开具相应的“港口建设费计费单据”,分别送交船公司(或船代)和代征单位,并可通过银行向船公司(或船代)办理托收承付。若船公司(或船代)未采取银行托收承付方式的,则须于港口建设费计费单开出30日内,付款至代收单位的港口建设费专户。代征单位凭计费单和代收单位的吞吐量报表一并作为稽核的依据。
代征或代收港口建设费不另制单据,在现行的货运费收票据上增列港口建设费费目。
(二)代收单位直接向义务缴费人征收、结算。
代收单位对义务缴费人采取先征收港口建设费,再给予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的前置收费方式。代收单位须每周向代征单位送交“港口建设费计费单”,代征单位凭此单和代收单位的吞吐量报表一并作为稽核的依据。
(三)各代收单位根据以上原则和基本方式,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征收结算方式。
三、款项的上缴
按交通部、财政部的规定,港口建设费的收入均实行专户管理,采取“专户存储,存款计息,汇款收费”的办法。代征和代收单位都应分别开设“港口建设费专户”,此专户只能存入和划转,不能动支。各代收单位每月应将代收的港口建设费(人民币币种)全额上缴代征单位银行专户,交款时间为次月15日前。
四、报表
按财政部、交通部的规定,各代收单位必须确定1名公司领导分管征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港口建设费的计征、核算和缴拨。
(一)月度报送:
1.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
2.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明细);
3.港口货物吞吐量统计表。
(二)年度报表须按交通部的规定报送。
五、计征时间的说明
从2004年10月1日第一个工班开始作业的船舶起计征,不包括10月1日零时前已经装卸的跨期作业的船舶。
名词释义:
1.代征单位: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
(注:交通局规费征稽办公室及其下属东、西部港口建设费征收站是具体办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