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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附件2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计算方法

  一、计算周期、范围

  (一)周期:第一年度12月1日至第二年度11月30日。

  (二)范围:只限于本公司。

  二、基本条件指标

  (一)营运车辆数(单位:辆)。考核统一按300辆。

  (二)车均停车场面积(单位:平方米/辆)。考核车均停车场面积的最小值。

  车均停车场面积=停车场面积÷300

  (三)人均经营地面积(单位:平方米/人)。考核人均经营场地面积的最小值。

  人均经营场地面积=经营场地面积÷管理人员数

  (四)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管理制度,且做到有文本、有公示、有落实、有效果,形成的有关记录、总结、计划等材料应当及时存档备案。

  1.营运管理制度。

  有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驾驶员行为规范,有车辆营运情况和服务质量监督记录。

  2.财务统计制度。

  定期向司机公布企业收费项目,制作企业财务报表;定期采集原始营运数据并做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3.安全管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工作。

  (2)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励规定。

  4.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有车辆维修、保养、检测记录;实施回场检制度,每车每月不少于2次;有车辆安全技术档案。

  5.24小时值班制度。

  电话随时畅通、有值班记录;能及时处理和报告重大事件;提供投诉、遗物报失受理等服务,并按照登记、核实、处理、答复的程序办理,15日内办结;节假日值班、协助维护场站营运秩序等安排要报管理部门备案。

  6.学习制度。

  (1)有专人负责员工学习的计划、组织工作。

  (2)每月安全、业务和政治学习不少于2次,有考勤记录,员工出勤率达90%以上;学习有内容和记录。

  7.人事制度。

  有用人计划、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

  8.职工工会、党团组织制度。

  有产生办法和运作制度。

  9.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劳动纠纷处理工作。

  (2)有劳动纠纷处理程序。

  (五)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基本管理制度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确保公司对绿色出租小汽车实施直接经营管理,要求如下:

  1.具备营运管理、财务统计、安全管理、行政管理等4个基本管理机构。

  2.各机构要挂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

  3.各机构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

  (六)企业稳定。

  重大群体纠纷事件是指:

  1.由企业责任引起,有5人以上集体到市主管部门或市、区信访部门上访的。

  2.聚集5人以上,影响企业正常运作或在公共场所停驶、慢驶、游行示威、阻碍交通、影响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等。

  三、经营机制指标

  经营绿色出租小汽车业务须采用直接经营模式,包括:

  (一)与驾驶员签订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用工合同。

  (二)与驾驶员签订市交通局统一印制示范文本的员工服务合同。

  (三)员工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企业应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员工服务合同中规定承担的各种税费。

  四、经营管理指标

  (一)车辆查验到检率(单位:%,分值:5分)。

  车辆查验到检率=车辆查验首检车次数÷应检车次数×100%

  (二)车辆查验合格率(单位:%,分值:5分)。

  车辆查验合格率=车辆查验首检合格车次数÷应检车次数×100%

  (三)车辆查验优秀率(单位:%,分值:6分)。

  车辆查验优秀率=车辆查验首检优秀车次数÷应检车次数×100%

  (四)维修能力(分值:4分)。

  维修企业分为一、二类,其中:

  (1)一类(汽车大修和总成大修类),可以进行整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各级维护及汽车小修。

  (2)二类(汽车维护类),可以进行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

  (五)管理人员大/中专学历比例(单位:%,分值:8分)。

  考核管理人员的学历组成。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用大专学历或中、高级技术职称进行考核,管理人员整体用中专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进行考核。

  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大专比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高级技术职称的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数÷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总数×100%

  管理人员中专比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数÷管理人员总数×100%

  (六)企业内部评价满意度(单位:%,分值:10分)。

  考核员工对企业的评价。采取随机调查的方法,每次随机抽取5%。

  企业内部评价满意度=满意评价个次数÷评价总个次数×100%

  五、服务质量指标

  (一)交通违章率(单位:%,分值:8分)。

  交通违章率=交通违章次数÷300×100%

  交通违章次数以市公安交警部门的统计为准。

  (二)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单位:责任折合,分值:10分)。

  考核企业安全行车的情况。

  交通责任事故责任划分以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书为准,责任折合按:全责:1,主责:0.75,同责:0.5,次责:0.25,无责:0。

  (三)营运投诉率(单位:%,分值:8分)。

  营运投诉率=营运投诉次数÷300×100%

  营运投诉次数以市运管部门统计为准。

  (四)营运违章率(单位:%,分值:10分)。

  营运违章率=营运违章次数÷300×100%

  营运违章次数以市运管部门统计为准。

  (五)有理投诉率(单位:%,分值:10分)。

  有理投诉率=有理投诉次数÷300×100%

  (六)车容车况检查合格率(单位:%,分值:10分)。

  随机抽取所属车辆的10%进行调查,查验标准按照《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车容卫生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合格率=检查合格车数÷参加检查车数×100%

  (七)星级驾驶员比例(单位:%,分值:6分)。

  考核驾驶员通过服务星级评定的情况。

  星级驾驶员比例=星级驾驶员人数÷驾驶员总人数×100%

  六、附加分说明

  (一)GPS包括:卫星定位系统、移动通信系统、数据传输系统、视频交通管理系统、报警系统、网络服务系统、用户管理系统、车载设备、电子地图等。

  电召服务包括:呼叫中心、网络设备、投影设备、GPS终端等。

  (二)计算机应用包括:企业的营运调度、安全维护、投诉处理、治安案件、结算管理等业务使用计算机。

  企业上网包括:与分局业务网上传输等。

  (三)企业乱收费是指超越员工服务合同中设定的有关税费项目,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四)对于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企业应当派人配合并提供有关台帐资料。

  (五)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维护营运秩序,参加联合整治大行动和节、假日场站值班工作。

  (六)在口岸区域驾驶员应遵章守法,文明、优质服务,在机场、码头不议价、不拒载。


  为配合市政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提高我局预防应对和协调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全市交通系统畅通、安全和稳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预案全文请查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45期或登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www.sztb.gov.cn)查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24号,见附件1),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见附件2),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3〕541号,见附件3)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圳港征收港口建设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作为深圳港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有关征收工作由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规费征稽办公室及下属的深圳市港口建设费东部和西部征收站负责,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征费工作。

  二、各港口经营人作为代收单位,负责本码头区域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三、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以及专户管理、财务核算方式等征管工作按“交财发〔1993〕456号和交财发〔1993〕5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深圳港的实际情况,深圳港港口建设费的征收采取代收单位通过与其签约的船公司(或船代)进行征收,或直接向义务缴费人采取前置收费的方式,具体按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发布的《深圳港港口建设费征收、结算方式》(见附件4)征收。

  五、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各代收单位的征缴工作。各代收单位必须积极进行追缴,不得漏征、少征港口建设费。

  六、缴费义务人不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24号)(略)
  2.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略)
  3.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3〕541号)(略)
  4.深圳港港口建设费征收、结算方式

  附件4
深圳港港口建设费征收、结算方式

  2004年9月2日 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

  一、制订征收、结算方式的原则

  (一)以贯彻国家港口费收政策,足额征收港口建设费为根本目的。

  (二)代征单位委托各港口经营人代收本码头区域的港口建设费,船公司(或船代)作为协征单位,配合征收工作。

  (三)港口经营人直接向船公司(或船代)结算港口经营费用的,应通过签约的船公司(或船代)向义务缴费人即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经营人直接向义务缴费人结算港口经营费用的,应采取前置收费的方式,直接向义务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四)港口建设费的结算单据与港口经营人的经营性收费单据同步出具。

  二、基本征收、结算方式

  (一)代收单位通过签约的船公司(或船代)征收、结算。

  不论进口或出口货物,代收单位在开出经营性计费单据的同时,另开具相应的“港口建设费计费单据”,分别送交船公司(或船代)和代征单位,并可通过银行向船公司(或船代)办理托收承付。若船公司(或船代)未采取银行托收承付方式的,则须于港口建设费计费单开出30日内,付款至代收单位的港口建设费专户。代征单位凭计费单和代收单位的吞吐量报表一并作为稽核的依据。

  代征或代收港口建设费不另制单据,在现行的货运费收票据上增列港口建设费费目。

  (二)代收单位直接向义务缴费人征收、结算。

  代收单位对义务缴费人采取先征收港口建设费,再给予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的前置收费方式。代收单位须每周向代征单位送交“港口建设费计费单”,代征单位凭此单和代收单位的吞吐量报表一并作为稽核的依据。

  (三)各代收单位根据以上原则和基本方式,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征收结算方式。

  三、款项的上缴

  按交通部、财政部的规定,港口建设费的收入均实行专户管理,采取“专户存储,存款计息,汇款收费”的办法。代征和代收单位都应分别开设“港口建设费专户”,此专户只能存入和划转,不能动支。各代收单位每月应将代收的港口建设费(人民币币种)全额上缴代征单位银行专户,交款时间为次月15日前。

  四、报表

  按财政部、交通部的规定,各代收单位必须确定1名公司领导分管征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港口建设费的计征、核算和缴拨。

  (一)月度报送:

  1.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

  2.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明细);

  3.港口货物吞吐量统计表。

  (二)年度报表须按交通部的规定报送。

  五、计征时间的说明

  从2004年10月1日第一个工班开始作业的船舶起计征,不包括10月1日零时前已经装卸的跨期作业的船舶。

  名词释义:

  1.代征单位: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

  (注:交通局规费征稽办公室及其下属东、西部港口建设费征收站是具体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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