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