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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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