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