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未到场确认的;
(二)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的;
(四)投标文件未被正确签署的;
(五)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市主管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委员通过分类抽签的形式于开标日确定。评标委员会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的人员:
(一)业内专家;
(二)人大或政协代表;
(三)市民代表;
(四)主管部门及其下设或派出机构代表;
(五)行业协会代表;
(六)相关政府部门代表。
评标委员会委员数量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主席由招标机构推荐,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
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密切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并由参加评标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 评标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审阅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