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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11.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深交〔2004〕103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442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交〔2005〕667号)

  14.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深交〔2004〕546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255号)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交〔2005〕616号)

  为维护港口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港口及道路运输安全,促进港口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将加强对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依法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港区作业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和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驻深异地车辆还须具有《驻深运输证》。

  (三)驾驶员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二、我市东、西部港区联合推出了“港运通”卡,对所有进出港区作业的车辆实施IC卡管理。我局将依法对已办和新办“港运通”卡的车辆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对已办理“港运通”卡的车辆对照上述条件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合法的予以保留,非法的予以取缔。

  (一)各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企业注册地填写《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附表1)和《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附表2),并提交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按以下方式报交通主管部门(港务主管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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