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特区内注册和驻深异地车辆资料交市交通局(港务局)货运管理分局。

  宝安、龙岗区注册的车辆资料分别交市交通局(港务局)委托的宝安、龙岗区交通局。

  (二)核查单位收到港口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依法对车辆的营运资格进行核实、甄别、确认,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通报港口经营企业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对不合法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依法查处。

  (三)各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查结果,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的8个工作日内核销不符合法定条件车辆的“港运通”卡,并将核销结果送有关核查单位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

  四、对新办“港运通”卡的车辆,按以下程序核查:

  (一)申领“港运通”长期卡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填写并向相关核查单位提交《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车辆监督检查登记表》(附表3)、《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驾驶员监督检查登记表》(附表4)及以下资料:

  1.企业《道路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验原件);

  3.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4.驻深异地车辆《驻深运输证》(复印件,验原件)。

  有关核查单位应当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相关企业可凭核查结果到任一港口经营企业办理“港运通”卡。

  (二)临时进入港区的异地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可直接到港区经营企业办理“港运通”临时卡。港口经营企业办理完毕后,应当填写《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附表5)、《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附表6),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情况报相关核查单位核查。

  五、我局拟在现有“港运通”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交通主管部门与港口经营企业之间具备办公自动化功能的发卡核查系统,网上传递,互通相关资料,提高“港运通”卡的办理效率。

  六、各核查、监督单位,港口经营企业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实现我市道路集装箱运输市场营运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