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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六条 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六)企业须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知名客户,其中至少拥有1个世界500强的客户或2-3个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国内知名大型客户,且能提供增值服务;

  (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80万元。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二)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三)企业应拥有一定规模的物流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吨位不少于1000吨,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四)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五)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六)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操作功能的物流服务网点,国内外网点数不少于10个;

  (七)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八)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九)企业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与服务指标的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收费指南,有效的应急举措等。

  第八条 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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