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科。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党外副局长1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高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暂保留市水利局随人员划转事业编制19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原核定市水利局机关5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分工。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境内通航河流航道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城区涉水事务的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城区河流河道堤防、地下水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区建成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
(四)农村改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农村改水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市卫生局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五)市水产局由市农业委员会管理调整为市水利局管理。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